教师函〔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要求,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教育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实施基础上,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上线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队伍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查询要求
(一)基础教育
1. 查询对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2. 查询节点
对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3. 查询内容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4. 查询主体
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5. 查询程序
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
(二)高等教育
1. 查询对象
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
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2. 查询节点
对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3. 查询内容
查询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4. 查询主体
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5. 查询程序
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三、结果使用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四、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追责情形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要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共创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清朗环境;要监督指导准入查询工作的实施,规范查询流程,定期开展检查;要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成立工作组,明确具体的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办法和工作组名单请于2023年6月1日前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平台报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
2023年4月14日
【新闻链接】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推开准入查询工作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3-04-20 来源:教育部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学生,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明确指出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由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2021年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明确严格执行犯罪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
新时代对师德师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做出明确规定,教育部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丧失、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限制库。2018年,教育部印发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了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但是一些地方还是偶尔会发生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的现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全社会要求严惩、防范的呼声很高。
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回应基层需要,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查询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全国范围内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有效避免了相关人员异地从教情况,切实将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
2.《通知》出台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答:教育部高度重视准入查询制度和平台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查询事宜。在查询平台初步建成后,起草了试点通知,并征求了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法律专家意见,形成试点方案,2022年在5省份开展试点工作。2023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教育部进一步完善了准入查询制度,优化了准入查询平台,起草了《通知》初稿,并经认真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印发稿。
3.《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目标任务。《通知》明确了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旨在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二是查询要求。《通知》详细介绍了查询工作的查询对象、节点、内容、主体、程序。其中,查询对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检发〔2020〕14号、法发〔2022〕32号等法律和文件确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查询对象为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查询对象为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查询节点与高检发〔2020〕14号文件保持相对一致,在入职前进行查询。查询内容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高检发〔2020〕14号文件、法发〔2022〕32号文件、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相关规定确定。拟聘用教师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主体和查询程序分类确定。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三是结果使用。《通知》加强查询结果的使用,规定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四是异议处理。《通知》注重保障拟聘用教职员工异议申请的权利。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是追责情形。《通知》加强对查询信息的使用管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六是工作要求。《通知》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宣传解读政策、监督指导实施、加强信息管理、总结经验做法等,确保准入查询制度落地落实落细。
4.此次查询内容有何突破,将来会不会继续拓展查询内容?
答:关于此次《通知》查询内容的问题,教育部在高检发〔2020〕14号文件规定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主要考虑是:
一是法律依据充分。高检发〔2020〕14号文件对性侵违法犯罪界定的较为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有明确规定。
二是基层强烈需求。基层希望进一步增加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内容。教育部从2008年起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近年来不断规范丧失、撤销教师资格工作。考虑到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覆盖一部分违法犯罪信息,之前出现过已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又入职学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此次查询进一步拓展了查询内容,将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也纳入拟聘用教师准入查询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本着突出重点、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随着相关部门对查询制度的统筹完善,对查询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教育部将逐步拓展查询的违法犯罪内容,不断加强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
推行准入查询制度 推动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
2023-04-20 来源:《中国教育报》
实施学校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这是教育作为“国之大者”之需,是把教育强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战略支撑之举,是呼应人民群众对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本需求之治,十分必要。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工程,是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人才的战略工程。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教师是育人之本,是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力量主体,没有师德优良、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就培养不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国家栋梁之才。育人之要,在于育德。再好的栋梁,品德不正,也难以支撑起整个大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专门制定《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着力打造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担负育人之重任,对教师来说思想品德是第一位的。教师是品行之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老师如果在是非、曲直、善恶、义利、得失等方面老出问题,怎么能担起立德树人的责任?”要做一名“四有”好老师,首先就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
坚持师德第一标准,一方面需要教师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提升道德素养;另一方面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各项政策制度中落实师德第一标准要求,强化师德考察,严把师德关,加强师德培养,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师德水平。
入口关是师德考察把关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道关口。不把好第一关,让害群之马混入,对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就可能带来侵害危险。在学校工作的员工也是如此,他们有大量接触学生的机会,也承担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责,其言行同样也会影响学生。
这些年,绝大多数学校都高度重视教职员工入职的师德综合考察,在面试、材料审核、同行评价、信息综合评判等各方面都积累了一些经验,尽量做到全面考察、综合把关。同时,这项工作也存在一些信息屏障,还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甚至是实质性、关键性的提升空间。实施准入查询制度,应该说在教职员工入口把关的师德综合考察上,又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一定意义上,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因为其工作性质是育人,工作对象是身心各方面都还在成长发展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是需要受保护的特殊群体。在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中,存在严重的不对等性。一个人遇到一个好老师,对他的一生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反之,一个人遇到一个品行不端的老师,造成的创伤也可能是一辈子的阴影,甚至难以弥补。正是这种职业的特殊性,对从事这种职业的人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道理很简单,就像从事餐饮的人,卫生标准会对其提出健康方面的特殊要求一样。严格掌握这方面的标准,是对公众健康的负责,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负责。
教职员工准入的查询,针对的就是明显不适合做教师、从事近距离大量接触学生的工作人员,譬如曾有性侵、虐待甚至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记录,或曾被其他学校从教师队伍清除。实现这些信息在一定范围的共享,对教职工的录用主体更好地进行入口审核把关,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支持。从数量上说,这是一个很小的群体,而一旦这个群体里的人成了第一道关口的漏网之鱼,其风险是巨大的,其再犯造成的损害也是巨大的。当然,准入查询怎么用、在什么范围用、信息使用相应的管理责任等,在制度实施中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明确。
随着教师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规则纷纷出台,这些年来对教职员工的职责要求与工作规范越来越系统化、具体化,有力地推动了高质量教师队伍的建设。随着准入查询制度的实施,这方面的体系将变得更加健全完善,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是一件大好事,对教师队伍来说也是一种重要的保护。
孩子无小事,教育无小事。希望全社会都关注教育事业发展,都关注教师队伍建设,为培养好下一代、培养好国家建设的未来人才出一份力,多一份关心和爱护。(全国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专家委员会秘书长 陈玉刚)
依法开展准入查询,把严教师入口关
2023-04-20 来源:新华网
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提出“三个牢固树立”、“四有”好老师、“四个相统一”、“大先生”和“六个要”等明确指示,对教师素质进行了系统阐述,其中都强调教师“为人师表”的德行示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老师应该有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自觉,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大先生,成为被社会尊重的楷模,成为世人效法的榜样。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高度重视,不仅仅着眼于底线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要满足立德树人对教师这一崇高而神圣职业的高标准、高要求、高期待。在此背景下,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既要体现教师职业特质,又要关注教师言行示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职业准入禁止涉及职业自由权,但职业自由并非绝对,从平衡公共利益和违法行为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职业自由做出限制。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目前,我国基于一些特定职业对行为标准的高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重要影响,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特定职业入职门槛规定了禁止性条款,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等均有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制度。具体到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和教育事业,《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业准入做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对教育领域从业禁止做出了具体化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对于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准入查询进行了细化规定。《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在上述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基础上构建教育部门可操作、易操作的实施路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的应用,既是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无法查”“查不到”问题,也是从准入端夯实用人单位管理责任的有力抓手,解决“不愿查”“查后不用”问题。
完善制裁、惩戒功能。对职业准入设定禁止性条款,是对行为人此前违法行为的惩戒延续。以教育领域为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剥夺其终身从事教师职业的权利;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剥夺其终身从事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权利。尽管有上述法律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获取上述违法犯罪信息特别是跨地区信息较为困难,也存在个别管理人员刻意隐瞒或忽视求职者不良记录的情形,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混入校园,有损教师队伍底色。《通知》从准入端禁止有特定前科者进入教师队伍,进一步强化对于有前科行为教师职业禁止条款的权威性、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强化威慑、预防作用。“心存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许多职业不仅对职业技能有特定的要求,还对品行和职业道德有较高要求,明确了对不可欲、不希望发生行为的国家立场与职业立场,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还蕴含了权力与权威。对教师来说,想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自己首先就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身为教师,自律要严,人格要正。教育部发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均对教师爱国守法、言行雅正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者来说,有的处罚或责任承担是期限性的,期限过后、惩戒效力减弱;有的处罚或责任承担是财产性的,对于资金实力雄厚者可以“花钱买合法”,不足以形成威慑效应。教师“资格”禁入是永久性的,更具有威慑力。根据《通知》要求,实施性侵等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失去教师“资格”,而且将永远不能进入教师序列,增加了师德失范行为的违法成本,使相关人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的效果。
严把入口、净化队伍。禁止有前科者从事特定行业的正当性在于防止有前科者利用特定行业再次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教育领域而言,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构成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潜在伤害,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实施者有损于教师为人师表的示范作用,因而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最大限度保护学生权益角度,《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还规定了参照条款。《通知》对于中小学与高校教师准入的查询对象与查询内容的规定与上述文件一脉相承,在入口关防患于未然,从严实施教师准入管理,优化学生成长环境,树立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良好认知与敬畏之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曲一帆)
【延伸阅读】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二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2023-04-20 来源:教育部
日前,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二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7起典型案例涉事教师均已受到严肃处理,反映出各地各校在深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始终保持严的标准,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今年,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重点督促落实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通过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严肃处理师德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教育行业从业禁止,不断净化校园环境,坚决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构建教育、宣传、考核、激励、惩处、监督有效结合、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师德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律自强,形成自觉践行良好师德、维护良好师风学风的有利环境。加强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分级通报曝光制度。对师德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撤销或丧失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清除出教师队伍。压实、压细学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有关负责人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构筑良好的师德师风建设氛围。
附:
一、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张某某性骚扰学生问题。自2019年9月起,张某某通过发送暧昧言语、不雅图片和视频,以及肢体接触等方式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记过处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调离教师岗位。对所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进行问责通报。
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石羊塘镇中学教师周某某猥亵学生问题。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周某某多次猥亵、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2022年1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周某某开除处分,丧失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所在学校校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党支部书记和副校长分别予以诫勉谈话。
三、重庆市奉节县尖角小学教师马某某体罚学生问题。2022年4月,马某某因学生未完成作业将其带到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因惩戒不当致其手臂、后背软组织受伤。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马某某记过处分,一年之内不得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将所在学校校长降为副校长,对分管副校长进行诫勉谈话。
四、海南省万宁市大同中学教师陈某某性骚扰学生问题。2022年6月,陈某某通过微信对本校已毕业女学生发送淫秽言语。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陈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调整至其他岗位。对所在学校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作出检讨。
五、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青青葵幼儿园教师李某某、戚某某体罚幼儿问题。2022年6月,李某某、戚某某在保教工作中对本班级幼儿有体罚行为,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对李某某、戚某某处行政拘留并罚款。李某某、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戚某某解聘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所在幼儿园负责人进行警告,对幼儿园园长进行约谈,免去园长职务。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第一中学校长陈某不雅行为问题。2022年7月,陈某在酒吧与应届毕业生等多名女子举止亲密,行为不雅。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陈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职处分,专业技术岗位降至九级。
七、长安大学教师许某学术不端问题。2022年8月,经认定,许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存在研究内容剽窃、过程中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行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撤销其教授任职资格,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三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对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作出检讨。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建设平安清朗校园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2022-11-11 来源:教育部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经过。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经认真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问:《意见》就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共同研究,按照从小切口入手解决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的思路,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制定了落实意见,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裁判规则。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同时,《意见》规定,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三是明确衔接要求。《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有利于从业禁止制度的及时落实。
问: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准确贯彻执行?
答:《意见》对于准确适用从业禁止制度,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建设平安清朗校园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严格依法办案。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联合培训等形式,将《意见》作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抓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监督指导,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各类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全面、准确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彰显依法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成效。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衔接办法和流程,加强沟通交流,强化执行监督和反馈,确保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作出后续处理,从业禁止制度及时得到不折不扣执行。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推动社会共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充分认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对于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从业禁止制度的单位,及时提出建议,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
为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2020年8月20日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教育部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公安部协助教育部开展信息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学校,是指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犯罪信息,公安部根据本条规定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一)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信息;
(二)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三)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第五条 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第三章 查询与异议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拟聘人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授权,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
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查询,由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开展。
第八条 公安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最终查询用户身份信息和查询业务类别,向教育部信息查询平台反馈被查询人是否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第九条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里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十条 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标注信息类型;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提交申请,由教育部统一提请公安部复查。
第四章 执行与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及学校开展具体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建设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教师因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等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但其行为不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具体处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正在开展的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工作,可以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实施。